身患艾滋病,與他人發生X關係結果會怎樣?

身患艾滋病,與他人發生X關係結果會怎樣?

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況下,上海一41歲的男子甘某在金山區某酒店嫖娼,與一名男子發生了性關係。近日,甘某因犯傳播性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那麼,已知自己得了艾滋病,與賣淫的男子發生關係,本來你情我願的事情,違法了嗎?答案是:不僅違法還犯罪。

那麼法律對於這種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應該怎麼認定的呢?其實在《涉賣淫刑案解釋》中有明確具體的行爲認定有三種情形:

1、通過賣淫、嫖娼的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的2、通過賣淫、嫖娼之外的性行爲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的3、通過血液、血液製品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的

需要注意的是,傳播艾滋病還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1、依據我國刑法,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2、以賣淫、嫖娼之外的其他性行爲方式,如一夜情、通姦等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也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定罪3、而我們常聽說的“扎針”、咬人、投放帶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等方式傳播艾滋病病毒的情形。同樣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

此外,什麼樣的行爲才能導致違反傳播性病罪呢?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爲。

傳播性病罪首先會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進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尤其是行爲人必須患有嚴重性病的,衆所周知,艾滋病是一種目前既無有效疫苗預防,又無特效藥物治癒的疾病。一旦行爲人行爲人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就構成本罪,而不管另一方是否真的感染了性病。其次,法律懲罰的是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但是要承擔法律後果就必須滿十六週歲,對於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本罪在所不問。

那麼,一些人往往在被抓時狡辯自己不知道患有性病,該如何判斷呢?刑法條文中說的“明知”到底是指什麼情況呢?

有下列三種情形可以認定爲明知:1.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爲患有嚴重性病的;只要看過病,公安機關一定能查到記錄的2.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3.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但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行爲還有可能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傳播艾滋病並不是只犯傳播性病罪,還有可能會有更加嚴重的處罰。

另外,刑法五十七條則規定:感染者不及時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告知其配偶、有性關係者等存在暴露風險的人羣,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希望大家潔身自好,愛惜自己,不傷害他人,珍愛生命,遠離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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